福建省电力工业起始于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到1949年底,全省电力装机8656.6千瓦,年发电量860万千瓦时。解放后,先后归福建省人民政府实业厅、省工业厅、省水利电力厅、省水利电力局管辖。1980年8月,形成全省统一电网。1983年1月,在福建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的基础上正式组建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上划中央管理。2000年6月26日,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正式改组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8月31日,挂牌成立了福建电力行协;有关政府职能移交后,于次年6月11日撤销了福建省电力工业局。2003年网厂分开改革中,省公司所属的28个直属及参控股电厂移交给中国华电、中国国电投和中国国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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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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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厦门出台办法:举报涉电案件 最高奖励1万元
·厦门晚报:擅自收购废旧电力器材最高罚2万元
·海峡导报:危害电力设施最高处罚万元
·福建省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先“领证”
基层动态
·泉州电业局政企警协作保护电力设施
·政和供电组织学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永定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上杭开展《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专项宣传活动
·三明电业局全力宣传电力法规
·宁德开展《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宣传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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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更为明确
·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行为
·对禁止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规定更详尽
·赋予电力企业防灾避险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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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宣传
长汀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活动
宁德开展宣传日活动
市民专注地阅读宣传资料
福鼎开展宣传活动
福安展开宣传活动
漳州宣传日活动现场人头攒动
福州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志愿者向过往市民讲解相关知识
志愿者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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