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滨生(以下简称张):我可以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复核程序的一个主要的问题,也就是提讯,提讯被告人,最高法院的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都要求到羁押地提讯被告人。
崔:那就全国各地跑了?
张:是这样。
崔:我问一个细节,就是您见到他的时候严厉吗?
张:严肃。
崔:不严厉?
张:不是严厉的问题,是严肃,因为这个场合,我们要尊重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因为被告人他有各种心态,有的可能要供认犯罪,但是也有一些被告人他可能对定罪和量刑特别辩解,也有的对事实证据要提出疑义,还有的被告人可能就是要推翻原供词。
崔:是不是也有认罪,比如把最后的想法,最后的托付告诉您?
张:这个看被告人态度,什么情况都有。
崔:您承担这个职责吗?
张:我们这些法官都要提审,都要亲自听他如何说,必须面对面地询问这些,这是一个必经程序。
提讯被告人有可能是最后的机会
崔:这跟日常的询问有什么不同吗?
张:还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就是诉讼行为,对被告人来讲,涉及他的权利。
崔:有可能是最后的机会?
张:有可能,不管什么可能,我们都要做到不能先入为主。
崔:这个陈诉权是不是想说多长时间就说多长时间?
张:这个原则上我们要尊重,要给予他这个机会,但是如果他超过了他陈诉的范围,比如说案件的范围,我们要适当地提醒他,或者是引导他。
崔:您长的时间听过多长时间?
张:这个很难说,简单的案件可能半天,几个小时,长的有的是一天,甚至有可能要反复提讯,要核实问题,因为有的案件比较简单,有的案情可能要稍微复杂一些,要反复核实,没有核实,核实不下来的时候,可能还有一个策略问题。
新闻故事
庭长讲述“枪下留人”经历
最高法院实施死刑复核一年多来,有过枪下留人的案例。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就讲述了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故事。
有一个未成年人的母亲,曾经做一点小生意,后来生意做得不好,孩子在国外学踢足球,没有办法来支付学费,在别人的诱使下,就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据高憬宏介绍,这个母亲贩毒是初犯,而且是刚刚要卖的时候就被抓住了,数量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她过去从来没有前科劣迹,而且特别后悔。
这个母亲认为她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孩子知道母亲出了事,中断了学业,已经决定回国了。
高憬宏说,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当时判了死刑。这个案子就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按照标准来说是可以杀的,但是按照酌情考虑的情节,她也是可以不立即执行的,最高法院有一条政策,就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此案中,考虑到孩子是个未成年人,他父亲已经不在了,母亲如果被判了死刑,这孩子也可能从此就一蹶不振,人生轨迹就会发生重大的逆转。
“所以死刑是很残酷的,对一个人来说,是剥夺生命,但是她的家庭,她的孩子,她的父母亲,甚至她的配偶都会被笼罩在阴影当中,生活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对死刑慎之又慎。”高憬宏说,反复研究,最后就没有核准死刑。
现在这个母亲已经服刑了,她认罪、悔罪,在监狱里边表现非常好,她的孩子也从中受到了教育,也为政府、为我们人民法院对他母亲的这种宽大,怀着一种感恩的心情,“所以我相信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可能会走得更有出息。”高憬宏说。
新闻背景
去年15%死刑案件不核准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据新华社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