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福清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官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经济损失25617.5元。
今年2月20日上午,林某官乘车到永泰县演出。当天下午车辆经过东张镇时,突然出现故障。林某官于是下车吸烟,并随手将烟头扔到公路边。枯叶被烟头点燃,引发了山林大火。经鉴定,山林过火面积达307.95亩,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457.5元。事发2天后,林某官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官乱扔烟头引起山林火灾,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但他能自首且赔偿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从轻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融法 林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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