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叶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逃犯,却被民警发现私藏猎枪。1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被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9月,犯罪嫌疑人叶某因其庄稼地常有野猪出没,向同村村民叶某仁借了1支猎枪及4发子弹,借回家用了4次后,因没子弹了就将该枪放于自家楼上。2008年3月4日,叶某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民警在叶某家中休息时意外发现了该猎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可以配备用枪的人要有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州日报记者 林少瑾 通讯员 林冉 林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