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9项价费措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福州新闻网8月1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柯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其中推出29项价费政策措施,推动我市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
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意见提出,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柴等电能替代,扩大电能替代范围。贯彻落实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和水电生态电价机制,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灵活价格政策。
实行非居民差别水价政策。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
促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实施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尽量降低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影响。
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促进市民绿色出行。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征收;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缴纳保洁费。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推进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企业代收工作,提高收缴率,促进增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根据“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
贯彻落实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密切关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督促落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按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适时逐步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监测。
意见还提出,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积极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政策,更好地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