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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四种案件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2016-11-25 08:27:03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柯竞 朱毓松)日前,《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材料的,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或是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司法建议的,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