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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12月1日前自首减轻或免处罚

2014-11-03 14:46:33来源:人民网  作者:吴隆重

  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于今年10月10日联合出台《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自愿回国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吴隆重)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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