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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女大学生提出辞职 黄鹤楼学生街店拒付工资
2014-09-23 10:08:10  作者:陈腾健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东南快报讯 十天前,小陈等三名就读于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女大学生,在仓山的黄鹤楼学生街店做了四天半的兼职,由于学校事情较多无法兼顾,因此提出辞职,餐厅李经理却以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但当小陈向餐厅经理索要报酬时,却遭到拒绝。

  昨天下午,东南快报记者在福州市仓山区师大学生街见到了小陈。小陈告诉东南快报记者,当时李经理告诉他,当时约定好的试用期为七天,试用期没到,因此无法支付报酬。小陈又提出,如果做满七天试用期是否会支付工资时,李经理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表示需要等到她招到新的兼职才能让小陈离职。小陈认为李经理一直在出尔反尔,因此当场脱下工作服离开了餐厅。

  对于小陈反映的问题,黄鹤楼学生街店李经理回应称,按之前她与小陈三位同学的约定,必须先做满七天的试用期,但小陈等人并未完成试用期。另外,由于餐厅高峰期人手不足,需要时间寻找新的兼职人员,因此并未立即同意小陈的请求。但小陈依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自动离职,对餐厅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按公司的规定是不能给她们发工资的。

  对此,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称,像小陈这样的大学生做兼职的话与务工单位的关系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所以,小陈及其另外两个学生的问题并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人社局一般也不受理此类纠纷,只能让学生走司法程序。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蔡思斌律师认为,小陈在黄鹤楼学生街店做兼职,而双方又没有建立正规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小陈与餐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没有固定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因此这种劳务关系既不存在试用期,小陈也没有必要提前通知餐厅方面她想要辞职的打算,当劳务关系终止时,餐厅方面应该及时向小陈支付劳动报酬。

  蔡思斌律师表示,由于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东南快报记者 陈腾健 见习记者 吴剑杰)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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