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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未办产权证房子低价卖出 签合同后又后悔
2014-03-04 21:34:4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阿晶(化名)通过房产中介介绍,准备把自己尚未拿到产权证的在建房子卖给阿美(化名)。可在签约后,她又主张三方所签的合同无效,她的房子不卖了,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日前,晋安区法院判令阿晶必须赔偿阿美约定的定金10万元。

  2012年下半年,在龙岩工作的阿晶急需用钱,就委托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代售自己位于晋安区的一套在建商品房。虽然该房尚未竣工,阿晶手上也暂时没有房产证,但中介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些都是小问题,只要售价优惠点,不愁没买家。阿晶就按照中介的建议报了个相对低的售价。阿美得知后十分动心,决定要购买这套房子。由于阿晶人在外地,平常难得来一趟福州,就想通过公证委托给阿美指定的人员办理房屋买卖手续。阿美也同意了。

  2012年底,阿晶、阿美和房产中介公司一同签订了《房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阿晶向阿美出售其位于晋安区的房子,交易转让总价款为83万元。阿美支付定金10万元给阿晶,这笔钱由房产中介代管。签约后一周之内,阿晶必须办妥上述房产的委托公证手续给阿美指定的人员。在公证书领出后4日内,阿美需支付部分房款30万元给阿晶等。

  签约当日,阿美就将10万元定金交由房产中介保管。4天后,阿晶将办妥的委托交易公证书交给阿美。可之后,阿晶经人点拨,觉得这套房子卖亏了,因此拒绝接收阿美要付的购房款,并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不卖了,除非阿美同意加付购房款。

  阿美急得团团转,两次书面发函催告阿晶办理购房款交接手续,可均未得到对方的回应。

  无奈之下,阿美以阿晶为被告、以房产中介为第三人,将他们告上法庭。

  庭审中,阿晶辩解说:她之所以突然不卖了,是因为她发现阿美和房产中介之间恶意串通,让她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卖房。而且,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向她出示的合同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不一致,附件中的内容拗口难懂,她在没有完全看懂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匆忙签订。另外,她所售的房子仍在建设中,她连房产证都还没拿到,其所签的卖房合同理应无效。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三方签订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而,三方签订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属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阿晶提出的关于阿美与中介方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阿晶未依约与阿美及房产中介办理部分房款交接手续,并表示不愿再转让该房产,使阿美购买房产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阿晶属于违约行为。阿美诉请阿晶双倍返还她先前支付的10万元定金,符合双方之前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中,阿美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由房产中介监管,房产中介应负责返还这笔钱。

  据此,该院判令解除当事三方签订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阿晶应向阿美赔偿定金10万元,房产中介应返还阿美定金10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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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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