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自行车撞死人 仍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9个月
福州新闻网讯 在路上骑自行车无意间撞死人,案件该怎么判?有人说,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骑车者构不成犯罪,有人认为要按民事赔偿处理。日前,漳州龙海市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2年12月9日晚上,张某骑自行车从龙海市东泗乡清泉村方向往水浒村方向行驶。途经双座桥路段时,张某所骑自行车与对面方向走来的行人方某发生刮碰。方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底,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解,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他予以谅解。
龙海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使用交通工具碰撞行人,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他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据该案经办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该犯罪的主体之外。
从法理上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同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并不能以非机动车速度比较慢、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比机动车小得多等理由,否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总之,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实行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王乾细 黄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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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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