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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工厂干活受伤老板不认账 法院:厂方应赔偿
2014-02-19 07:29:00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黎先生到仓山一家非法经营的家具厂干活时受伤,可厂老板程先生却拒不认账,说压根就没有雇过这个员工。双方各执一词,打起官司。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程先生和黎先生之间构成非法用工关系,程先生应赔偿对方损失。

  工人伤残索赔难

  程先生没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就在仓山非法开了一家家具厂。2011年初,外来人员黎先生到这家工厂从事推台锯的工作,双方没签劳动合同,程先生也没有给他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2011年底的一天下午,黎先生在该家具厂操作推台锯时,右手被推台锯锯伤,伤情严重。事发后,黎先生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其间的医疗费由程先生支付。

  2012年5月,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黎先生为七级伤残。此后,黎先生多次找程先生索赔经济损失,均无果,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程先生极力否认自己开的家具厂曾雇佣过黎先生。他辩解称,他开的这个工作场所从不以“家具厂”的名义进行经营,只是以个人名义帮别人加工一些家具产品,最多只能算家庭作坊。他的家具厂有时接到订单时,会包给黎先生干,双方之间只能算承揽关系。再说了,黎先生也没法证明他的右手锯伤是在他的工厂里发生的,因此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法院:雇主赔17万元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确认,黎先生为程先生非法经营的工厂提供劳动,工资以保底4500元由程先生按月结算,工作时间由其安排,劳动工具也由程先生提供,因此黎先生在进入该厂时即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程先生在仓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是该家具厂的负责人,并由其安排黎先生工作。因此,他有关自己的工厂只能算家庭作坊的主张不予采信。

  黎先生在为程先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受伤,程先生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程先生支付给黎先生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7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非法用工企业主赔更多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就此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不予受理。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王律师同时提醒广大企业主:非法用工虽然逃避了国家税收、员工社保等相关费用,看似节省了成本,但实际上得不偿失。一旦出现员工伤亡的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用工的企业主将承担比合法用工者高得多的赔偿额。而且,劳动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用工现象,将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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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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