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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法律不支持 继承人以遗产为限还债
2014-01-21 21:11:5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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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中国有句老话叫“父债子还”,当今社会是否还要坚守这个原则呢?日前,连江县法院在审理一桩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欠债不还诉讼中死亡

  2008年1月,连江的江某光以急需偿还儿子出国债务为由,向亲戚江某凯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1.1%,每半年付息一次。江某光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江某凯保存。

  2008年7月,江某光向江某凯支付半年利息1980元。之后,他再未偿还本息。2010年5月,在江某凯的强烈要求下,江某光向其出具了一张有关利息的欠条。此后,江某凯多次讨要利息,都没有结果。

  前两年,江某凯将江某光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万多元。诉讼过程中,江某光去世,案件只得中止审理。

  江某凯经调查发现,江某光与妻子生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均已出境。江某光的父母均早于江某光死亡。

  法院判令继承人限额还

  江某凯认为:人死债不能一笔勾销,江某光的妻儿理应替他还钱。于是,他将江某光的妻儿3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某光向江某凯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1%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江某光应归还所欠江某凯的借款本息。

  因江某光在诉讼中死亡,其妻儿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未向法院表明放弃对江某光遗产的继承,故应在江某光遗产继承限额范围内对他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江某光的妻儿在继承江某光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江某凯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1万多元。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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