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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交通事故2死1伤 肇事者不认可“逃逸”指控
http://news.fznews.com.cn    2009-6-2 16:05:0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在这一交通事故中,实际上,拖拉机、摩托车、小轿车,三方都负有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据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该摩托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他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自己最直接受害,交警可酌情免予追究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节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据此,该小轿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是要负一定责任。

  据透露,针对本次交通事故,交警目前认定拖拉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拖拉机驾驶员刘某仁直到目前还在拘留所里,他要承担60%的赔偿。另外,由于恰逢周末,事发之时,六都医院的救护车,当时竟然没在医院。因此,群众希望六都医院的救护车,应当随时在院内待命,应付类似的突发事件,救死扶伤。 

  目前,坂东镇群众普遍反映警方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应当据实断案,是自首就是自首,是逃逸就是逃逸,不要把“自首”断为“逃逸”,也不要把有“自首”情节的,断为“完全是逃逸”,当然,也没必要把“逃逸”断为“自首”。同时,群众也呼吁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交通事故案件时,不要轻意将肇事的任何一方,认定为是“逃逸”,一切应当以交警的最后调查结果为准绳,客观届定当事各方的责任。另外,也有不少群众反映,在本案中,小轿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的就是“人死在小轿车底下”,另外,拖拉机驾驶员刘某仁的家庭不富裕,不具备“承担60%的赔偿”的经济实力,换言之,目前警方届定的当事各方中主要一方的责任,可能陷于“没法追究”的尴尬。

  (福州新闻网通讯员 黄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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