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综合讯 “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不能有效衔接,那6月1日以后两部法律就会发生现实冲突。”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召开座谈会表示,凡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相抵触的各种规章或做法,要及时清理并予以废止。今后,省人大将组织律师法执法检查工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从操作层面作出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
律师的尴尬
“我们律师查个资料、翻个档案真不容易啊!”谈起自己在这方面的经历,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阮伟峰深有感触。
他介绍,有一次,他到一医疗机构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证件、手续都办理齐了,可档案室的人就是不让看病历记录,还甩下一句话“要找我们院长”。当他们找到院长,院长却说要由办公室经办。他们在医院里转来转去,好不容易找到了办公室,谁料,办公室主任出去开会了。
“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我们前后跑了好几趟。”阮伟峰说,关于这一条,老《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则明确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明确。
阮伟峰还说,新律师法为律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将减少诉讼成本。
新法旧法的冲突
“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阮伟峰律师说,两部法如何衔接值得关注。
他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但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受委托的律师只需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时不被监听。 [1] [2] [下一页]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