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新《律师法》正式6月1日起实施。1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1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约20名律师在五一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市司法局副局长柯家欣和市律师协会会长潘水生向记者解读了新《律师法》的5个亮点。 亮点一:会见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 柯家欣认为,这一规定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扫除了障碍,将有力促进律师“会见难”的解决。此外,新法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旁人无法听到双方谈话内容,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也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有力保障。 亮点二: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来说,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最难实现的就是“调查取证权”。 潘水生说,新法不再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如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遇到了障碍,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这将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亮点三:律师有了“执业豁免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 “律师‘豁免权’ 实际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 潘水生说,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没有了后顾之忧,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便能充分发挥,更加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亮点四:拒绝法律援助将受罚 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解读】 柯家欣解释,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要履行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不再只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金钱惩罚。这对因为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讲,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法律服务。 亮点五:个人可办律师事务所 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通行的做法。我国首次规定个人可设律师事务所,是对以前规定的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补充。柯家欣认为,个人办律师事务所有贴近群众、成本较低的优势,此后,老百姓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通讯员 周在祥 吴庆新)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