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读者黄先生打算承租位于航空大厦4楼的办公场所,原打算搬离该场所的租户“小鱼楼市”将黄先生介绍给业主,签了有偿介绍的意向书后,"小鱼楼市"突然表示准备续租,这让已经做了进驻准备的黄先生措手不及。
从上个月开始,读者黄先生一直为寻找一处理想的办公场所发愁。4月中旬,黄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寻租写字楼的广告。
广告刊登后,黄先生接到"小鱼楼市"负责人俞女士的电话。在电话中俞女士表示,可将该公司目前承租的位于航空大厦4楼的办公场所转租给他,同时向要求黄先生支付月租金30%的费用作为介绍费。
4月23日,黄先生和"小鱼楼市"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在意向书中,约定"小鱼楼市"在原合同到期前搬离该场地,并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为表承租意向,黄先生预付10000元给"小鱼楼市"作为意向金。
黄先生随即开始做进驻准备,请装修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并购买了电脑等办公器材。
意向书签订3天后,黄先生从"小鱼楼市"获悉,他们不准备搬离该场所,同时让黄先生取回10000元的意向金。
对此,黄先生十分意外。黄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和合作伙伴已支付了前期装修设计费5000元,购买了电脑等办公设备。目前,他希望"小鱼楼市"支付他双倍的意向金。
对于黄先生的要求,"小鱼楼市"负责人俞女士表示,自己确与黄先生签订过意向。但是,她认为自己的做法未违反意向书中的约定。
俞女士表示,意向书中约定的双倍返还条件是,"小鱼楼市"将场地转租他人。但目前的情况是,自己准备继续续租。
就此,记者来到航空大厦4楼的业主的办公场所。业主方面表示,4月初,他们通知"小鱼楼市"租期将于5月底结束时,"小鱼楼市"确实曾表示过搬离的意思,并介绍黄先生作为下一任租户。但是,没过多久,"小鱼楼市"又提出续租的要求。
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省义通律师事务所李文德律师。李律师表示,作为承租方,在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类似协议,相当于将转租权转让他人。在此情况下,不管是转租给他人,或者自己续租,都相当于违反了意向书的约定。
至于违约责任,李律师表示,虽然合同并未明确规定甲方续租的具体责任。但根据意向书的格式,意向金实质上就是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后,应双倍返还定金。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