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陈某是福州某投资公司信贷科长,在审批巨额人民币贷款业务时,违反规定向非关系人发送贷款,造成125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无法追回。日前,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陈某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人民币罚金。
1997年11月中旬和12月下旬,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州市某投资公司申请2笔企业流动资金保证贷款。陈某在承办上述2笔贷款过程中,未对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某运输公司为其担保的虚假资料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就分别制作建议贷给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980万元由福州某某运输公司担保,以及建议贷给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由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担保的2份贷款调查报告,并填写了公司审批贷款意见表相关审核内容。
贷款发放后,陈某等人未对借款人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借款合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追踪检查,致使福州市某投资公司在上述贷款到期后,至今无法收回,造成损失人民币1250万元。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通讯员 强振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