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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发护理液竟是啤酒 去年榕消费维权十案例公布
http://news.fznews.com.cn   2008-3-10 21:47:17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10日,市工商局和消委会联合公布了我市2007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当心消费陷阱。据悉,2007年,我市各级12315共接受消费者咨询13.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申诉2.9万件,办结率9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7.2万元;受理群众举报5028件,办结率99.6%。我市办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量接近全省总量的一半。
   
  (案例一)“大麦营养护理液”竟是啤酒
   
  2006年11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到鼓楼区五一中路145号一家挂着“北京博士园毛发研究中心”、“福州防脱生发研究基地”等牌子的美发店美发。陈女士花48元购买一瓶防脱发洗发水,又交了200元购买一张博士园护理卡,店方称将提供“大麦营养护理液”,并在店里做30次洗发护理。当天,陈女士接受了店方服务。回家后,她感觉头部不适。11月9日,陈女士再次去做洗发护理时,吃惊地发现店方所提供的“大麦营养护理液”,居然是“惠泉啤酒”。此后,陈女士数次到该店,店方始终无法提供“大麦营养护理液”产品,陈女士方觉上当受骗。
   
  经鼓楼区消委会调查,所谓的“大麦营养护理液”,其实就是啤酒。消费者头部不适的原因是用啤酒(含有酒精)洗发后再用红外线灯光烘烤造成的。经调解,店方向陈女士退200元,赔偿200元。
   
  (案例二)喷洒假药 农民中毒
  
  2006年10月8日,长乐农民林爱云在长乐市古槐镇供销社湖南农药店购买“狂斩”和“乙丙威”两种农药,当天在稻田喷洒农药后出现呕吐不止、休克等症状,经医生诊断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住院期间造成经济损失4500元。林爱云遂投诉农药店要求赔偿损失。
   
  经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该农药店销售的“狂斩”为假农药。经长乐市消委会调解,有关责任人一次性赔偿林爱云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三)婚礼录像丢失 新婚夫妇获赔
   
  2007年2月,长乐人潘某付380元委托梦丹兰影楼对自己婚礼进行录像。婚礼过后,潘某夫妇去取光碟,影楼称婚礼录像在转换刻录光盘时不慎曝光,图像无法显示。潘某夫妇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但遭拒绝。
   
  长乐市消委会认为,这段录像对潘某夫妇具有一定纪念意义,影楼方面的过错已构成违约,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经调解,影楼退还380元,并给予潘某夫妇经济补偿2000元。
   
  (案例四)毛豆成苗率低 商家同意赔钱   
   
  去年4月17日,连江县潘渡乡郑银庆等6名农民投诉称,他们从某种子公司购买台湾毛豆种400公斤,种下去后发现豆苗成苗率很低,只有30%左右,而且长出的豆苗十分短小,部分豆苗根部和茎部很快腐烂。农民们认为这是豆种质量问题引起,要求经营者赔偿。
   
  由于考虑到进行豆苗质量鉴定需要一定时间,会延误农时,在有关部门协调下,种子经营者向郑银庆等几户农民已出现发芽不齐、成苗率低的40亩毛豆每亩补偿130元,共5200元。
   
  (案例五)万余元“美容存折”打水漂
   
  去年6月12日,消费者陈女士等10人投诉称,她们在长乐某超市美容专柜办理了“莱姿依婷美容银行储蓄”预存优惠美容服务卡,并存入预付款1.6万元,等再次到超市接受美容服务时,发现该专柜人去柜空。该专柜销售化妆品达23种,承租人的身份证是假的,超市方面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截至6月27日,共有受骗消费者20人,金额3万多元。
   
  长乐市消委会在查清事件后,根据有关法律,认为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经调解,消费者除去已使用产品、护理消费计1.07万元,损失1.93万元,超市按30%责任赔偿消费者6000元。
   
  (案例六)“空运”改“陆运” 速递公司“忽悠”托运人
   
  去年9月8日,林小姐付970元委托福州东旺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将9件货物,以空运的方式递送至四川省绵阳市。没想到速递公司“偷梁换柱”,竟以160元的价格委托其他物流公司用汽车运送到成都再转运至绵阳,并比约定时间延误6天才送达。据了解,该公司并未开通福州至绵阳的空运路线。
   
  经晋安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速递公司退还林小姐运费790元。
   
  (案例七) 高压锅喷出热汤 消费者惨遭破相
   
  去年10月16日,朱先生在长乐一超市买了个双喜牌智能电压力锅。10月27日,他用锅煮萝卜排骨汤时,突听一声巨响,锅盖飞出,锅内的热汤烫伤了朱先生的脸部、颈部。朱先生向长乐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20多万元。
   
  经消委会调查,朱先生在使用压力锅时有不当行为,事发时他没有将锅盖盖好。事后,压力锅没有变形,厂家据此表示产品不存在问题,属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朱先生则认为,通常情况下,没盖好锅盖,就形不成高压,不可能将热汤喷出,其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目前,朱先生准备将这个压力锅交给福州市质监局检测。
   
  (案例八) “万年青”水泥短斤少两
   
  去年7月,连江县琯头镇定安村吴某、吴某某发现,他们购买的“万年青”水泥缺斤短两,标注50公斤袋装的水泥实际称重竟不超过45公斤。因水泥重量不定,造成混凝土配料不标准,混凝土标号降低,所建房屋存在隐患。
  
  经连江12315维权点工作人员调解,琯头镇水泥店经营者李某对此应承担责任,并最终向2名消费者赔偿2万元。
   
  (案例九) 开发商变更规划 别墅景观“缩水”
  
   2006年5月,消费者伍先生、王女士以578.06万元的超高价买下闽侯县望江园的一座独栋别墅。2007年6月,当实体建筑出现后,消费者发现开发商变更了规划,原来180度全江景观仅存90度江景,而且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消费者,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遂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
   
  经福州市消委会调查了解,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所承诺的180度全江景观受到缩减基本属实。经调解,开发商同意给消费者在原合同约定465.73平方米别墅庭院面积的基础上,另行增加100平方米,使其庭院总面积达563.73平方米。
   
  (案例十) 商家卖金刚板“张冠李戴”
  
  2006年12月27日,市民聂女士在某建材市场花32000多元买了200多平方米的“傲凯”牌金刚板,商家交给聂女士样品一片,并派人在聂女士家安装了地板。安装后不到1月,部分金刚板就开始起泡,聂女士检查发现,该地板与当时所订样品板不一样,自己订购的是“傲凯”牌,但商家安装上去的是“傲胜”牌,遂投诉至鼓楼区消委会,要求商家将地板全部更换成“傲凯”牌,或按购买总价一半赔偿。
   
  鼓楼消委会调解认为,消费者买的是“傲凯”牌金刚板,可商家给的却是“傲胜”牌,显然该商家没有按合同履约,也没尽到告知义务。最后经调解,该商家一次性赔偿聂女士现金5000元和35平方米的“傲凯”牌金刚板。
   
  (注:市消委会统计时间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11月20日,故有3起案例为2006年)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陈曰宝 陈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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