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黄某花30万元从吴某处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拿到一多年了,他却一天都没住过。吴某的前女友连某坚守在这套房里,等待吴某回心转意(本报去年4月30日曾报道)。黄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日前,晋安区法院判令连某限时搬出这套房子。 男子卖了房 前女友却不搬走 据了解,黄某于2006年6月,向吴某购买了晋安鼓山镇时代美景小区一套商品房,付清了房款并拿到了产权证。但吴某的前女友连某仍然住在该房,不肯搬出。 连某称,该房系她与吴某共同购买。吴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掉,并与她分手。她现在无家可归,只好暂住此处。 据黄某介绍,他在购房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找连某协商,甚至同意给予连某一定的补偿,但连某并不接受,还要求黄某帮她找到吴某。黄某无奈,将连某告上法庭。 她坚称诉争房买卖不合法 黄某请求法院判令连某搬离他的房子,并赔偿他从受让该房产之日起至连某实际搬离日,房屋被占用的损失。 连某辩称,黄某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她认为,黄某涉嫌与吴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房屋。虽然黄某持有讼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目前该房产所有权存在争议。 连某提出,她已于2007年12月6日提起撤销黄某所持有的产权证的行政诉讼,因此本案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 法院判令她停止侵占 晋安区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所有权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讼争房屋权利人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黄某,在法律上他就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因此,本案无须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被告要求中止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连某无合法依据侵占黄某的房屋,已构成对黄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侵害。由于黄某主张因连某占用房屋致其损失1000元/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关于房屋占用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晋安区法院判决,连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本案讼争房屋。 (福州晚报记者 赵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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