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金山某小区几名保安在履行职务时,殴打一名外来工,致其受伤。仓山区法院日前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3900元。
去年5月27日上午,李某接到金山某小区业主陈某的电话,让其到家中更换新安装的电灯。李某到小区时,由于未联系上业主陈某,当班保安胡某按规定不同意李某进小区。
李某就离开小区大门,从另一入口进小区。胡某见状立即通知其他保安,并带头殴打李某,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事后花费医疗费用1900余元,误工42天。
去年7月,李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和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仓山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胡某是某物业公司雇用的保安,且在履行保安职责时对其进行殴打,因此某物业公司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胡某拒不到庭,也没有书面答辩。某物业公司承认胡某为其雇员,但认为李某证据不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后,法院认为胡某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在履行职务时造成李某人身损害,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