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福州新闻网讯 卖方在收取全部房款后,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买方加价。在遭到买方拒绝后,卖方迟迟不为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日,宋小姐告诉记者,她听说张先生要出售一套房屋。经过一番沟通,她获取了优先购买权。由于张先生身在广州,她于2007年3月与张先生委托人一起,将房款24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委托人也向她出具了收据。双方约定,待张先生回到福州后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宋小姐说,张先生回福州后便让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完表格后,张先生突然提出暂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因在于房价持续上涨。如果坚持要购买该套房屋,她则需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再支付5万元。为了维系亲戚关系,她只同意再支付3万元,但张先生不同意。这样一来,房屋产权过户一事就此搁置了。她此后发函要求张先生履行义务,但张先生早已前去广州。目前,她已入住购买的房子,但手中持有的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户主却还是张先生。
就此事,法律界人士认为,房款收据可视为事实合同关系,但因为没有具体约定履行合同的具体条款,比如“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律师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宋小姐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对方退回房款,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福州晚报记者 叶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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