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合伙竞拍仓山某地块。拍卖前,拍卖公司明确告知竞拍者,土地成交后要支付竞拍款,还须向某单位补交土地转让费及利息300余万元。陈某等人竞拍成功后,以《委托拍卖合同》部分条款没有约束力为由,拒绝向某单位交纳300余万元土地款和利息。3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司购地未付欠款 抵押给银行后破产 多年前,某电缆公司向仓山某单位购买了一块土地,但拖欠了260余万的土地款没有支付。电缆公司经营中又用土地向仓山某银行抵押贷款,后因经营不善,电缆公司破产,法院判电缆公司向某单位返还拖欠的土地转让金和利息300余万元,但法院执行时发现该土地已抵押给银行。2004年,省高院裁定土地使用权归某银行所有,同年12月,经法院协调,某单位与银行达成处理意见,由银行拍卖该土地,起拍保留价定为低于土地评估价235万余元,某单位的260余万元土地款及利息由土地竞买人负责交纳。 竞拍者签合同参拍 竞买成功却拒交款 2005年3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土地进行拍卖。拍卖公司在拍卖规定中明确写明“买受人必须将300余万元土地款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某单位”。陈某等人拍卖前对此已签字确认。陈某等人竞买成功后拒向某单位交土地款及利息。双方为此上了法庭。 在3日的庭审中,某单位认为《拍卖合同》和《拍卖会特别规定》都明确了竞买人有“拍卖成交后,须向某单位补缴土地款”的义务,也是某银行委托拍卖时约定的买受人参与竞拍的条件。陈某等人拍卖成交后拒不履约,违背了“公平”、“证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 双方庭上激烈辩论 买者有否补缴义务 陈某等人则表示,某单位主张的土地款及利息应向电缆公司追讨,其是通过拍卖从某银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某单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拍卖合同》上的特别规定不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标的瑕疵”,因此合同条款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庭审中,双方围绕陈某等人是否应向某单位补缴土地款及利息的义务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