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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合同上分明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但是欠款的置业公司却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仅为15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利息,那么借款到底是多少钱?近日,晋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一案。 借出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去年6月20日,阿纯与辽宁一家置业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阿纯借款200万元,借期自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2月19日,计8个月,如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则应按月利率3%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应向福州市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订立后,阿纯依约出借,但公司逾期一个月才还清款项。阿纯将置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8万元。 置业公司辩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阿纯实际仅出借150万元,另50万元实为利息。公司是基于原告的要求和自身融资的需要,才在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上确认借款为200万元。今年2月18日,公司知道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即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标准,向阿纯付了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6万元,3月15日通过银行还了200万元借款。 协议已经明确 此为无息借款 晋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去年6月20日,原来置业公司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经三方友好协商,阿纯同意无息借出200万元给置业公司,借期8个月。置业公司将坐落在辽宁省一商务公寓的房产,卖给阿纯作为担保,公司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全部证件交给阿纯。置业公司为感谢阿纯无息借款的支持,愿将继续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给阿纯施工。 去年6月21日,阿纯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向置业公司支付借款150万元,后又以现金支付方式给了50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 公司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合同订立后,双方也没有对借款金额等合同内容做过变更,公司出具给阿纯的收款收据亦载明其收到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且被告还加以特别备注“其中50万元为现金,150万元为银行卡转账”,并无载明其中50万元系利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知道自己订立借款合同、出具收款收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今年3月置业公司还款时,阿纯除向置业公司出具一份载明收回利息6万元的收条外,还另行出具一份载明收回借款20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亦明确记载收回的系借款200万元,并不包含利息。 法院最后判决,置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的时间为2007年3月15日,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借期,在扣除已付一个月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后,还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赵锦飞 鲍玢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