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首付提高,买方推迟履约 起初合同进展很顺利,到了9月20日。陈先生获得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受理单。 注销单受理单到手后45日,陈先生开始同中介方进行交涉。房产中介告诉陈先生,出现这个原因主要是因为10月1日央行对公民购买“第二套”住房出台了新的按揭政策。新政策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由于买方黄小姐之前在邵武已利用了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此次,陈小姐购房又是通过贷款来实现的。加之黄小姐在10月1日前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按照新规定,黄小姐需支付的首付款有所增加,价值贷款利率也提高了10%。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黄小姐准备将自己原有的商品房出售后再签订新的按揭贷款合同。 由于买主黄小姐无法在短期内将她在邵武购买的住房出售,就导致了陈先生无法取回自己的原购房款。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陈先生7月底开始向朋友借钱,当初承诺的是短期借款,而且向他们保证会在3个月内还清。如今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本该入账的46万元钱却迟迟未到账。 想到中介方“注销受理单出来后45日内就能获得46万原值房款”的承诺,陈先生希望中介方能催促对方尽快履约。如果中介无法催促对方履约,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他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经过两次交涉后,买方仍未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昨日记者随同陈先生来到该房产中介公司,对于当初做出的承诺,该房产中介表示,尽管中介方无法控制这笔资金的流动。但签约时,为给陈先生一颗“定心丸”,才在合同中做了保证承诺,并约定了违约金。如今,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也很无奈。但是,为了帮助陈先生尽快还清欠下的债务,中介方愿意与陈先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中介方借款64万元给陈先生,陈先生只需以自己居住的价值40多万的房子为抵押即可。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 [上一页] [1] [2]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