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11月22日,仓山区工商局对11月6日立案调查的一起涉嫌无证照生产销售豆腐的食品案件,作出没收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作坊负责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今年7月26日国务院《特别规定》公布实施以来,福州市首例适用该规定对食品违法案件作出高额行政处罚的案件。
11月6日当日,仓山区金山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建新镇淮安村闽江边的一处豆腐加工销售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在现场,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个豆腐作坊由这两间小平房组成,房间里面光线昏暗,污水遍地横流,豆腐制成品和半成品直接摊在黑褐色的木板上随处堆放,无任何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几个工人正在埋头加工豆腐制品。工商执法人员还在地板上发现了一条粗黑的水管,水管插在一个砖头砌的破蓄水池里,水池上还安装着一台抽水泵,水泵上的塑料管子直接连到屋外的闽江中。据现场工人交代,作坊主让他们直接从闽江中抽水用于加工豆腐制品。
经查,该豆腐作坊未办理任何证照审批手续。见到工商执法人员前来检查,该作坊负责人一直不肯露面。工商执法人员以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当场责令工人停止生产,并对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予以暂扣。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陈辉辉 阮俊 超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