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二:
房屋质量是否影响居住
张先生等业主还认为,即使该公司确实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了合法的主楼竣工验收文书和消防验收文书,但这也只是交房应当具备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不仅要求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而且还应当以合同中双方具体的约定及交房现场的客观实际为准。
张先生等业主多次根据兴元公司的通知前往收房,然而这些房子始终未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个现场仍处于施工过程中,根本无法实现房屋作为住宅的使用功能。此外,兴元公司至今拿不出证明与主楼连接的前后院院墙等部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文书。因此,业主们有权拒收房,并要求兴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兴元公司一方则称:福禄坊项目已于2006年3月之前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完全具备交付条件。业主反映的前庭后院有开裂及倾斜问题,并非主体工程,系赠送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业主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小问题,并不影响居住,大多属于建筑难题。公司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投入大量资金义务进行了保修。在保修过程中,兴元公司多次催促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来收房,但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悉,福州仲裁委员会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仲裁。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上一页] [1] [2] [3]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