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协商难一致
双方只得上公堂
双方此后又进行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等15名业主及时进行了有效的证据保全,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们要求兴元公司交付整改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子,并支付从2006年4月1日起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兴元公司则提起了反申请。该公司认为,福禄坊项目于2005年11月23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6年1月23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完全具备了交付条件。张先生等业主拒不收房,已构成违约,应支付从200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收房之日的房屋保管费。
争议焦点一:
出具的文件是否有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引起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当事双方在对兴元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效力问题的观点上截然相反。
张先生一方认为,本应在竣工验收后才申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署时间却均在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因此,上述文件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的真实时间,不具有证明力。
而兴元公司则以闽侯县建设局实际备案时间迟于竣工验收时间为由,主张这些材料合法有效。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