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俞某与纪某签订协议,纪某将其对一套住宅的购买权以10万元转让给了俞某。但是,协议签订后,房价却大幅上涨。纪某遂提出支付双倍定金,解除转让协议,俞某不同意,为此双方闹上法庭。22日,市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2005年12月,纪某与某开发商签订《预订协议书》,交了5万元作为预订金,获得开发商在仓山开发的某楼盘702房购买权。去年10月,纪某以10万元将702房购房权一次性转让给俞某,双方签了转让协议。此后,房价大幅攀升。到今年3月,纪某提出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履约。俞某遂将纪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纪某未将购房权转让给俞某违约,但法院以俞某诉请与协议内容有矛盾为由,驳回俞某的请求。
俞某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俞某认为,其诉请与合同约定没有矛盾。虽然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纪某违约应按转让费双倍赔偿,但同时也约定,纪某对702房所做的任何决定要首先征求俞某意见并经其授权同意。纪某是在看到房价上涨后才提出解除合同,俞某明确表示反对。二审中,纪某则辩称转让协议无效。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纪某签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市中院认为,遂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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