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凭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
福州新闻网讯 黄先生在买来的二手房住了8年多,仍无法找到原房东陈女士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2日,福清市法院判令当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必须协助黄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买房8年无法过户
1998年初,黄先生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双方随即签订《协议书》,约定陈女士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城关的一套商品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分3次收取黄先生购房款及中介费共9万元。
1998年7月20日,陈女士出具一份卖断契给黄先生,同时将讼争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黄先生。黄先生即搬入该房居住至今。
陈女士在出售讼争房后即移居香港,至今未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变更为黄先生所有。在此情况下,2005年经福清市土地局通知,黄先生只能以陈女士的名义办理了讼争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黄先生几经努力,一直无法联系上陈女士。他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确权及对方协助办证。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陈女士于1998年6月6日签订的关于讼争房买卖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先生依约给付了房屋的价金,陈女士虽将房屋交付给黄先生占有并使用,但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黄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福清市法院判令黄先生与陈女士之间关于讼争房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该案经办法官告诉记者,如果陈女士最终仍未露面,那么黄先生可凭法院的这份生效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无需陈女士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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