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中了房产中介介绍的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意向承诺书》,并交纳了意向金,但因其他原因,买卖双方最终并没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这意向金能退回吗?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罗先生告诉记者,国庆期间,他找到福州作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滨分店,希望该房产中介能够为他找到一套中意的二手房。 7日,房产中介带罗先生看了座落于台江区光明城小区C座某单元的一套房子。罗先生对房子比较满意。中介公司便和罗先生签订了《意向承诺书》。协议规定,罗先生拟定购已看中的房子,由福州作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滨分店代收2000元意向金。同时还规定,双方于10月9日前到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若定购方没有如期到,意向金不予退还;若房东没有如期到,定购方可选择继续等待,或要求如数退还意向金;中介方承诺此套房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推荐给他方,否则双倍退还意向金。 10月9日,罗先生如期到达中介所在地,但他在和房东通电话时得知,房东将实收29.8万元,这和中介31.8万元的报价有出入。同时,罗先生发现首付款要10多万元,家里一时没办法凑齐,所以,罗先生最后并未和房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罗先生认为,《意向承诺书》中并未规定不签订购房合同,已交的意向金不予退还。因此,他随后多次向中介方要求退还意向金,但都遭到拒绝。 福建法律资讯网律师蔡思斌告诉记者,《意向承诺书》中的意向金并没有定金的性质,不具备担保功能,中介方无权没收。而且,罗先生已遵守了承诺书的约定,并没有违约,不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最后,在记者的联系下,房产中介退还罗先生1500元,其余500元作为工作人员的辛苦费。
(福州晚报记者 李琼)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