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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官会对棘手的案件避之不及
http://news.fznews.com.cn   2008-1-20 16:27:12   来源:南方网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这句话在政治生态中本来被引申为谁的责任谁承担。但最近的一些大事件表明,这一俗语还有另一层意思,即“谁捅的娄子谁堵上”。

  比如轰动网络的“镇坪华南虎照事件”,本可以国家林业局另行组织科学鉴定,来终结虎照的真伪之争。但国家林业局却抛出了“不能越位”之说,硬是将二次鉴定抛给了其下属陕西省林业厅。其结果是,40天过去了,虎照鉴定结果仍然没有任何音讯。要自己来掐自己,谈何容易。

  另一大事件就是令舆论大哗的许霆案也发回重审了。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理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还嫌不足,裁定书中并未作出说明。依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还规定了一些因程序违法也会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到许霆案,从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许霆利用ATM机的漏洞多次提款的“事实”是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包括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也并未受到质疑。令舆论大哗的原因也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证据,而是案件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即根据许霆恶意提款的事实,究竟应认定为盗窃、侵占、信用卡诈骗,抑或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若认定为盗窃,又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如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又是否应适用对此案而言显然严苛的“无期徒刑”?所有这些争议,都不是事实认定,而仅仅是法律认定。

  在事实没有不清,证据也无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无非是不愿接下这烫手的山芋,或者说,二审法官缺乏依法裁判并一锤定音的自信。因为在二审终审的制度背景下,若二审裁判一下而舆论非议仍然无法平息,各个方面的压力必将集中于二审法院——这等骑虎难下的态势,是广东高院绝不想遇到的。所以,既然是广州市中院捅出来的娄子,还是请中院以一审程序来自决吧。届时,高院仍可站在二审法院的位置,审时度势进行善后。

  从广州中院的视角察看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不免尴尬。虽然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并不对一审判决的对与错进行评价,但“发回重审”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判断。它暗含的意思也许并非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在说,你们一审裁判捅了娄子,必须由你们自己,而不是由二审法院来给你堵上。

  这里且不讨论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上的程序瑕疵,单看二审法院在面对一个争议案件时避之不及的态度,已足以令我们感慨。我想没有人否认许霆案的特殊性,我甚至曾经撰文指出不应对许霆案的一审法官太多苛责。就算是中国顶尖的法学家组成合议庭来裁判这一案件,同样会有争议,同样也难以得到舆论的一致掌声。广东某高校组织的许霆案讨论会上,学者的意见就存有极大的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也在近日公开对媒体说,“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难处”。

  问题正在于,一个富有争议的案件,一个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同时也是一个富有挑战的案件。法谚云,“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据称英美国家的法官对棘手的案件趋之若鹜,唯恐自己的司法技艺无以展示。判例法系国家在并不漫长的历史已然诞生了不少伟大的判决,甚至对今天众多成文法国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只是,这样的案件对许多法官而言,基于时代、地域、审级等因素而可遇不可求。

  与此相映照的是,中国的大多法官在对待棘手的案件上,总是避之唯恐不及,生怕揽祸上身。这种不求催生伟大判决,只求不在自己手上创造恶劣先例的“躲”字诀,固然与我们并不成熟的司法环境有莫大的干系,更重要的,也与法官对自己的司法技艺缺乏必要的自信相联。

  不管怎样,广州已无可回避许霆案的重审,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官将集体回避,重审将另行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些被赶上架的法官在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僚、(事实上的)上级、(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以及种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司法潜规则,会给我们带来一个伟大的判决吗?相信很多人正带着某种乐观期待着许霆案重审的下判。 (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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