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公积金政策再次调整!
2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优化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包括开展纯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逐月冲还贷”业务,降低福州都市圈内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门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等三项支持政策。
据悉,原政策规定纯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满12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新政规定,已办理省内纯商业住房贷款(不含厦门)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借款人、配偶、产权人及共同还款人,在正常还款满1个月后,可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逐月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划转至约定的银行账户。
原政策规定平潭户籍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向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规定福州都市圈内(福州、莆田、南平、宁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岚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在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实验区缴存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履行在实验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否则将不能享受实验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规定住房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按查询到的本区辖区内的不动产信息和银行贷款记录为准。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按查询到的本辖区内的不动产信息为准。同时,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继续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此次《通知》出台后,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业务将扩展至纯商业贷款,省内(不含厦门)建行纯商业贷款将作为试点,目前已通过初步测试,待省公积金系统对部分参数进行设置后实施;异地职工在岚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先认平潭户籍、限新建商品住房,调整为福州都市圈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岚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政策调整为“认房不认贷”等,这也是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促进平潭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科长游媚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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