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播间内,仿冒奥运冠军声音进行带货;社交平台上,冒用影视明星形象开展互动,欺骗网友情感;突发事件中,伪造所谓“受害者”照片并肆意传播,助推谣言扩散……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音频、视频、图像等内容生成效果日趋逼真,在拓展应用场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治理挑战。
截至2024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规模已达2.49亿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跨平台化和跨境传播特征。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易于被批量篡改和重组,源头不易找,追溯难度大。违法违规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速蔓延,不仅侵害个体权益,也扰乱网络秩序,必须高度重视。
前不久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对生成合成内容要添加显式标识,也要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这有助于实现对用户的提示警示,同时为内容溯源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保障。办法的施行,对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人工智能的有效监管奠定了基础。然而,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规则具有滞后性,二者不可避免存在时间差。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如何因时而变,避免“刻舟求剑”,值得深入探讨。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立法确定的治理框架下,司法通过个案裁判和司法解释细化立法原则,填补规则漏洞,能实现对技术进步的能动回应。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互联网平台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依法规制。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明确行为性质、划分责任义务等方面完善规则制度,才能有效抑制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智能向善”。
技术每前进一步,治理就要跟进一步,但过度监管又会扼杀创新活力。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与监管,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既明确相关主体行为边界,也为创新与探索留足空间。
比如,北京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机制,该机制探索弱版权保护政策和风险补偿规则,降低数据安全隐患,减少数据流通中的合规成本,有助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化应用。这启示我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开展审慎监管和柔性治理,给予实验性项目适当容错空间,有助于破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治理困局,在规范中释放产业发展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不是简单的“管住就行”,而是要让技术在制度的“土壤”里更为茁壮地生长。
面向未来,唯有完善规则体系、强化伦理约束、提升治理效能,方能推动人工智能更好赋能千行百业,让广大人民共享技术发展带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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