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某公司现场采样,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和调查询问,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到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却出具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人民币5.083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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