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通过《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指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5~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2000元~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规定,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应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违反以上规定,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或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种子经营者提供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将被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法规指出,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子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前3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3年平均产量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当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其中,多年生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包括投产前的成本投入。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和误工费等。 法规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