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未解决,用人单位注销了怎么办?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几年前,刘女士(化姓)在一家酒店工作。后因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该酒店停业。此后,陈女士未到该酒店上班。该酒店也未向她继续发放工资,也未缴纳社保。为此,陈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经济补偿。
该酒店在仲裁期间申请注销,并在裁决前完成注销登记。劳动仲裁委认为该酒店欠缺主体资格,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后陈女士追加该酒店清算组成员张某、李某为申请对象,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陈女士不服该通知书,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酒店注销了,由谁来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陈女士于该酒店注销前提起劳动仲裁。该酒店在明知有未结案件的情况下申请注销,股东张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亦未能举证经过合法清算或就相关债权债务作出合理安排,理应就该酒店对陈女士的劳动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向陈女士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544元及补偿金636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义挺 卢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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