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源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12月底,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罗源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两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说明书不符,涉嫌进行改装,该局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原来,该商行在购进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后,擅自更换了一个较长的鞍座及边盖板。至案发日止,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该商行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部件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黄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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