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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离职时年假未休完怎么办

2023-12-15 09:12:43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张某入职福州一公司已11年,依法享有年休假10天。今年10月,张某书面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因协商未果,张某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据了解,张某当年度已在单位300天,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为8天,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8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调解,公司除向张某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外,还要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8天的工资报酬。

案例点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美梅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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