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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可约定免缴公积金?法院:放弃公积金的协议无法律效力

2023-08-19 08:03:4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阮冠达

近年来,缴存公积金的理念渐渐深入人心,广大职工也愈发重视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然而,仍有一些公司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就碰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职工张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所工作的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随后前往该公司调查取证,公司负责人拿出了一纸协议,表示张某在入职时已与公司签订了放弃住房公积金的协议,公司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依法处分自身的权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负责人由此认定,无须为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指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资金,其缴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强制性。公司与该职工签订的协议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始无效,公积金中心遂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要求其为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放弃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判决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公司也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住房公积金法定缴存义务;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切实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记者 阮冠达 通讯员 王盛)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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