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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2023-01-31 09:49:2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小美(化名)与男友小强(化名)恋爱同居生活期间意外怀孕,但双方因彩礼问题感情破裂。小强要求小美放弃孩子,遭拒绝后表示不承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责任。小美生育一子后,要求小强每月给予孩子抚养费2000元,但小强拒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无奈之下,小美找到市妇联求助。

市妇联值班律师接待了小美并给予法律建议,小美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为个人主观原因而免除。在小美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小强是孩子父亲且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小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小美关于小强是孩子父亲的主张成立。

案例点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明燕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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