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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商家单方免责标语是否有效?

2022-11-30 09:06:2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某日,小明(化名)去健身房锻炼,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储物柜内并上锁。锻炼结束后,小明发现储物柜柜门大开,自己的手机和钱包都不见了。小明向健身房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健身房内张贴标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工作人员据此拒绝赔偿小明。健身房贴的免责标语有效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林宇婷:“概不负责”的标语虽然作为格式条款列入小明和健身房的消费合同中,但其不合理地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若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为小明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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