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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砍头息”不合法 以实际数额为准

2022-10-28 08:57:31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2月11日,邱某与杨某夫妇二人共同向黄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填写有借款内容的现金支出凭证,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时,黄某仅向邱某夫妇汇款4.9万元,另外1000元作为借款当月利息予以扣除。

借款后,邱某夫妇按照约定利率即每月利息10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11日,共计支付利息6.3万元。后经催讨,邱某夫妇拒不归还借款和继续支付利息。黄某便以邱某、杨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判令邱某、杨某偿还借款48720元,并以此为基数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黄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反了法律法规,故邱某、杨某的实际借款金额为4.9万元。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利息应为62720元,而邱某、杨某实际支付利息为6.3万元,超付利息280元,应从本金中予以冲减,即邱某、杨某尚欠本金48720元,应予偿还。(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木金 陈航)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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