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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名下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还取走他人存款 一男子被判刑

2022-09-30 09:41:3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林瑞琪

自己赚的钱自己花天经地义,但如果自己银行账户里的钱是别人的,还能够任意支取吗?4月,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对男子傅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傅某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卖给范某(另案处理),供他人信息网络犯罪使用,非法获利1600元。

其间,傅某的3张银行卡涉案流水共计584073.93元。眼见卡上的钱越来越多,范某也不甘心只当“中间商”赚取小额酬劳。由于银行卡自“出售”后便被犯罪团伙更改密码,范某便伙同傅某并指使他对其中一张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卡操作,由此重置取款密码。随后,傅某凭借重置后的取款密码,盗取该卡内涉案资金26000元,傅某分得5000元。

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傅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属他人所有,仍以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获得卡内资金的支配权,并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梅检提醒: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如因贪图小利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若售卡人利欲熏心,以“黑吃黑”的方式截取不义之财,不但“黑钱”不会洗白,反而会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记者 林瑞琪 通讯员 林瑶瑶)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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