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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公布

2022-08-07 07:42:06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张铁国 潘倩

9月1日起,福州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要附加红、绿标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将处警告或50元罚款。6日,市政府发布《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对此进行明确。

据了解,近年来,福州市城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通行需求突出,违法成本较低,再加上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遵法守规自觉性不够,闯红灯、逆行行驶、违法载人载物、加装改装、不佩戴安全头盔等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仍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办法》以政府规章立法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附加标识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佩戴安全头盔和规范停放等要求固定下来,形成“红标严查、绿标无感、黄色关注”的良性治理机制,可以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警示功能,积极营造“奖优惩劣”的良好社会氛围,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其中,绿色标识适用于1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2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1年内累计3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可取消标识。

根据《办法》,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号牌延期: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6个月的;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2起及以上的。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对不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并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人应随车携带纸质或电子行驶证。福州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因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有效预防和大大降低交通事故死伤风险,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指出,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应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记者 张铁国 潘倩)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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