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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名平台”买到“事故车” 想维权才发现与平台无关

2022-05-14 08:48:4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福州市民张先生找“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买二手车,没想到买到了“事故车”。法院审理时,张先生才发现自己根本不是与平台进行交易。日前,仓山区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交易纠纷做出判决。

去年3月,张先生刷抖音时看到名为“隆筹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号发布的视频,便私信表示有意向购买二手车,对方随即回复了一个微信账号,让张先生添加微信咨询。张先生根据业务员小杨提供的定位,来到位于福州盖山投资区的“隆筹好车”的展厅看车。确认购车后,小杨按业务流程与张先生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出卖方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泡水,若有以上情况退车退款。”

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出卖方一栏只写了业务员小杨的姓名,并注明“代签”,合同中并没有任何体现“隆筹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字眼。但出于信任,张先生签了字,很快将购车款转入小杨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购车一个月后,张先生因车辆空调故障前往4S店修车时,才得知车身底盘有多处修复痕迹,一些零件也更换过,车子很有可能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张先生找到隆筹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小杨讨说法,但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协议,退还购车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受鉴车辆曾经发生过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据此,该车为“事故车”的结论确认无疑。

仓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隆筹公司”仅是将其公司场地出租给商户用于停放交易的二手车,小杨并非“隆筹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至于向张先生提供小杨微信的抖音账号,“隆筹公司”表示其并未注册该账号。

最终,法院认定小杨为案涉协议的出卖方,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小杨返还购车款27万元及张先生已支出的保险费及贷款手续费。

法官表示,因车况引发的二手车交易纠纷不在少数。因此,购车时要注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注意确认合同的出卖方。如果是与公司签订合同,应注意合同上有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车况进行鉴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鉴定结果,约定违约责任,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罗曼

【责任编辑:朱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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