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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丨以家传古董花瓶出质是否合法?

2022-05-04 10:19:0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借款50万元,以家传古董花瓶出质给李四作为借款之担保,李四是否能够依法取得该古董花瓶的质权?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安迪律师:本案属于行民交叉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判断张三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李四能否取得质权的关键,在于张三的家传古董花瓶是否属于禁止转让的动产。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不得买卖。因此,如果张三的家传古董花瓶属于珍贵文物的范畴,则该出质行为无效,李四不能取得质权;反之,则李四可以取得质权。古董、珠宝的真伪难辨、价值难言,律师建议不要轻易接受他人使用古董、珠宝进行质押担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中,包括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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