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出租房内用具损坏 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2022-04-28 09:30:1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大毛(化名)向出租人租了一间二居室。承租后,大毛发现房屋灶具非因自己原因无法打火。大毛要求出租人维修或者换新,出租人却以灶台不是生活必需品为由拒绝处理。大毛应该怎么办?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栊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灶具无法打火如非大毛的原因(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大毛既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灶台,也可以在自行维修之后,向出租人主张维修费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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