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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出台“旅游十条” 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2019-05-23 09:30:22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原标题:平潭出台“旅游十条”,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5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发布,旨在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具体内容

为全面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

1.完善旅游交通配套。改善公路通达条件,优化旅游旺季及通往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公交路线配置,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等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休闲旅游服务配套。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交通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2.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大型、中型、小型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新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3A级、2A级、1A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改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3A级、2A级、1A级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相关市政厕所或基础设施补助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二、支持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4.支持标志性旅游产品项目。对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相应扶持。(1)保障项目用地。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允许分期缴纳建设用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半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2)保障项目配套。优先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燃气、道路、周边绿化等设施,并给予以下支持:按项目用地范围内企业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予以等额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基础配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主干道之间的周边绿化,由政府给予配套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3)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高星级酒店项目另订补贴不包括酒店项目)。贷款期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标准),贴息在项目封顶后、项目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5.鼓励发展旅游饭店。对新获评四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从三星级提升至四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按“金鼎级”、“银鼎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按“金叶级”、“银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精品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可择优选择,但不叠加享受。

对于五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另定扶持及优惠政策措施。

6.扶持自驾车露营地项目。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自驾车露营地项目,按一级、二级2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再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全力提升旅游景区

7.鼓励创建A级景区。对新获评国家5A((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3A((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景区改造提升。对已获评的A级景区,按4A级、3A级每年分别给予改造提升经费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景区设施提升改造。

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9.培育旅游特色村镇。对新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分别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民宿产业发展。对新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旅游推广力度

11.鼓励投放旅游广告。对区内旅游文化体育企业在中央媒体、境外、岛外大陆重要客源地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宣传口号突出“平潭蓝”、“平潭国际旅游岛”等字眼,画面体现“平潭蓝”logo及平潭风光的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或境外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20%予以补助;在其它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15%予以补助。一次补助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政府主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予此项奖励。

12.鼓励参与旅游推介。对于企业或个人报名参加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牵头参与的区外旅游展会、旅游推介会或其他市场开发活动,宣传“平潭蓝”国际旅游岛品牌形象,按其实际往返交通住宿费用(需符合差旅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

13.鼓励举办旅游活动。对区内旅游文化体育企业在区内举办旅游节庆、旅游推介、赛事活动,活动媒体的报道家数超过30家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举办活动投入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对举办活动投入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8万;对举办活动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5万。

14.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对开发具有平潭特色、体现平潭元素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商品在同一层级(国家级、省级)不重复奖励。不同年份的同一活动获奖不再重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活动获得多个奖项,只补助单个最高奖项。

六、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15.做大做强区内旅行社。对新获评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的区内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区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新设立旅行社。新设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按其当年度主营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

17.鼓励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对总社在平潭的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包括营业网点),每开设1家分社(包含营业网点)且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8.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组织区外游客来岚旅游,且游客在平潭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一个及以上收费景点的区内旅行社,当年度组织游客总量在2000人及以上的,按淡旺季给予分档奖补。(1)5月1日-~10月31日(非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按省内游客20元/人次、省外游客40元/人次、境外游客100元/人次,给予地接社宣传促销经费补助。(2)11月1日~-4月30日按省内游客40元/人次、省外游客80元/人次、境外游客200/人次,给予地接社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七、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

19.鼓励培育旅游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内中专及高等院校设置导游、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等文化旅游服务性专业,每招生一班(30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0.扶持设立两岸研学基地。对在平潭独立或联合设立两岸研学基地给予奖补,按省级、国家级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八、提升导游服务水平

21.鼓励考取导游资格。对在平潭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获得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各级别外语导游在上述基础上再予以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奖励。

22.鼓励导游在岚执业。对区内旅行社引进的中、高级导游,每年带团满60天的(其中在区内带团满30天),按中级、高级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10000元的补贴。

23.鼓励导游获取荣誉。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在全国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在全省导游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与区内旅行社签约达3年以上,且获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的区内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九、推进岚台旅游合作

24.支持台湾导游在平潭执业。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证的台湾导游,经我区采信认证并纳入统一监管后,可在我区执业。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证的台湾导游,取得自贸区专用导游证后予以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执业范围可拓展至福建自贸片区。在平潭执业的台湾导游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的奖励。

25.鼓励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注册在区内的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在平潭住宿2晚(含)以上,且年游客人数达到500人(含)至1000人、1000人(含)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旅行社250元/人次、300元/人次的奖励。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本条款奖励与上述第198条有关组织台湾游客的补助及区内对台湾居民实习实训等相关奖补,可择优奖补。

26.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赴台旅游。注册在区内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区外游客以组团形式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并在平潭住宿1晚(含)以上的,区里给予组团社或承担赴台团组地接业务的旅行社120元/人次的奖励。本条款奖励与上述第18条有关组织游客的补助及区内对台湾居民实习实训等相关奖补,可择优奖补。

27.鼓励台湾团队经营民宿旅游项目。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在平潭自主投资经营民宿项目,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在平潭承包经营区属国企所开发的民宿,给予按上述档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次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8.区内景区门票对台湾居民免费。台胞凭卡式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免收对政府所有或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的景区主入口门票费用。

29.岚台航线因故停航补贴。对区内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已订购“海峡号”“丽娜轮”船票,因停航采取其他交通方式赴台湾或到平潭的,给予区内旅行社单航程每人次300元的补贴。

十、监督管理办法

30.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

31.奖补政策兑现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6〕31号)相关规定实施。

32.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申报奖补的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3.本政策措施所列优惠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可择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34.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岚综管综﹝2015﹞200号)、《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扶持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6﹞258号)同时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中涉及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停止实施。

35.本政策措施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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