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销售热水器时,商家承诺其内胆5年内如在正常使用中损坏包换。消费者使用4年多,热水器内胆突然坏掉,商家却不愿履行当初的承诺。14日,在福清市海口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下,商家同意兑现承诺,为消费者章先生更换了热水器内胆。
章先生于2003年12月在福清市海口镇惠家电器店花1580元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购买时,适逢惠家电器店开业酬宾,该店承诺“自购买之日起,整机保修1年,5年内如内胆在正常使用中损坏包换”。但是细心的章先生发现,该热水器的厂家在产品说明书、三包卡等材料中均未提及“5年内如内胆在正常使用中损坏包换”,只承诺“整机保修1年,内胆保用3年,终身保修”,于是他要求惠家电器店在售货凭证上标明“自购买之日起,整机保修1年,5年内如内胆在正常使用中损坏包换”字样,并加盖销售章。
2008年1月8日,章先生发现热水器漏水,便联系惠家电器店上门服务。经检查,修理工认定热水器内胆已损坏,不能修理,只能报废。章先生要求惠家电器店履行购买时的承诺,更换热水器内胆,但惠家电器店不愿履行当初的承诺,拒绝维修。
1月10日,福清市海口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章先生的投诉后,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从有关法律、法规出发,向惠家电器店指出售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14日,惠家电器店终于同意兑现承诺,为消费者章先生更换了热水器内胆。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提出的保修承诺如果高于厂家的保修承诺,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在发票及相关凭证中予以注明,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依。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吴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