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居住证持有人可享11项公共服务 7项便利
2016-08-09 08:41:31 来源:泉州网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出台
泉州网8月9日讯(泉州网记者 赖劲松)昨日,福建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明确指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全省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谁可申领
3种类型人员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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